巡回法庭是什么意思?
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。 巡回法庭的工作內容是負責二審和再審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。巡回區內案件一審在高級人民法院的,二審就會到巡回法庭來;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,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的,再審就會到巡回法庭來。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、裁定和決定,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、裁定和決定。
什么案子才能進巡回法庭?
根據相關規定,巡回法庭受理以下案件:
(一)全國范圍內重大、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;
(二)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;
(三)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、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;
(四)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、裁定、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;
(五)刑事申訴案件;
(六)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;
(七)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、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;
(八)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;
(九)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;
十)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;
(十一)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。 巡回法庭依法辦理巡回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。